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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標注冊解答如何正確使用商標
作者:中山鑫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0-07-22 08:37:59
在公司注冊后,很多人開始為企業的品牌注冊商標,經過掙扎、拒絕、復審等,終于拿到了商標注冊證。此時,許多企業家懷疑商標注冊證能否安全使用。然而,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商標糾紛。歸根結底,可能是由于商標使用不當,來之不易的商標被浪費,成為他人的手中因此,注冊一個成功的商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按照規定使用它同樣重要。那么如何正確使用商標呢?下面跟隨中山商標注冊來了解一下。
第一“撤三”是指依照商標法的規定,無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或者單位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所以,不要以為拿到商標注冊證,商標就永遠屬于你。如果你已經連續三年沒有使用過,那么對不起,這個商標與你無關。
第二,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商標的圖案、文字等商標標志。變更后的商標為其他商標的,應當重新向商標局申請。合并商標不能單獨使用,也不能隨意改變位置使用。必須根據組合外觀使用。
第三,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商標注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公司地址變更的,應當相應變更商標,否則可以撤銷商標。
第四,商標的使用也有范圍,因此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超出范圍使用,如未在注冊類別中使用,將造成商標違法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五,商標轉讓他人使用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第六,商標使用有期限,不是***性的。一般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后,商標注冊人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必須續展該商標。續展后,商標局將重新公布商標。否則,如果10年后該商標不再續展,該商標也將被注銷,您將不能再擁有該商標。
共同申請是指數人為成為共有商標權人而就某一商標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的注冊申請。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在共有商標注冊過程中,所有申請文件都應表明申請人共同申請的意愿。申請人因變更申請文件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對共同申請不能做機械理解。
在具體的申請過程中,共同申請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1、親自申請,即各共同申請人共同親自參加共有商標的注冊申請;2、代表人申請,即數個共同申請人共同授權共同申請人之一人或數人代表各共同申請人代為申請;3、代理人申請,即各共同申請人共同委托他人代為共同申請。對申請人來說,共同申請是最可靠的申請方式,每一個申請人都可以隨時了解申請進程、主張權利及其救濟,但其缺點是各共同申請人相互牽制,影響了申請注冊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請和代理人申請就可以彌補這一不足。當共同申請人之部分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專業知識時,代表人申請注冊無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請人通過內部的明確協議,表明對代表人的授權、該授權的范圍以及各共同申請人包括代表人對整個申請活動以及申請后果負責。在共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專業知識時,委托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標的申請,顯然是一種明智的抉擇。
代理人申請權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因此,該委托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代理人的權限,必須明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活動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負責。授權不明時,若代理活動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異議。
經審查該異議屬實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請本身也是一種民事權利,是否共同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是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請注冊,也可以不申請注冊。這里主要涉及到對《商標法》第6條的理解。該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解釋,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既然法律強制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冊商標,那此時的商標注冊申請還是一種民事權利嗎?作者認為,應當堅持商標注冊申請的權利屬性,當事人可以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商標專用權,也可以不向商標局申請商標專用權。但任何權利都不得濫用,如果權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對該權利的限制就是理所當然的選擇。
商標的注冊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但當這種權利被濫用時,理應受到節制?!渡虡朔ā返?條的規定就是對商標注冊申請權利濫用的限制。共同申請的基礎,即共同申請的依據,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共同申請人共同使用該商標的事實,是構成共同申請的事實依據。有權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將其申請權協議轉讓給數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受讓人若愿意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共同申請注冊該商標,自然就成為了共有商標權人。
這里的轉讓協議也是共同申請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共有商標權之共同申請與數人同時申請的差異。共有商標權是數個申請人因共同申請而獲得的商標權,共同申請人必須有共同申請并愿意成為共有商標權人的意思表示。而數人同時申請商標注冊,是指沒有共同申請的意思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的注冊申請。
此時,商標局應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30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30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決。
商標注冊對商品的品牌化進程發揮了推進作用,對企業樹立形象也有重要的意義。以多年的商標注冊代辦經驗來說,企業或個人在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前應先設計商標,商標的名稱可以獨立注冊,也可以組合注冊。成功注冊的商標在投入使用時,只要沒有違反商標的使用規范,不同的商標是可以組合使用的。組合商標有別于單純的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英文商標及數字商標等,所謂“組合”,顧名思義,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個體,而是融合了其它單獨商標的特色。因此,組合商標一直以來都受到商家的青睞,然而組合商標注冊的成功申請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向您詳細解釋為什么注冊商標都提倡進行多個單獨商標注冊,而不是直接申請組合商標注冊。組合商標注冊的弊端:
一、商標近似可能性高 如果中文、英文、圖形、數字等商標進行整體注冊,這幾個要素必須要同時通過商標局的審查,該商標在最終被審查中才被予以通過。如果有其中一方存在近似可能,商標則全部駁回,那么后續則可能進行駁回復審或者重新申請商標注冊。組合商標注冊的申請想要一次性成功通過的話,需要做到有個性,同時還要符合商標法規定使用的字符。
二、組合商標注冊與使用的風險高 在使用中,如果是將各要素分開注冊的,既可以單獨使用并注明注冊標記;也可以組合在一起使用并注明注冊標記。但是,組合后的商標不能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核定內容,否則將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三、如果是將各要素組合在一起注冊的,只能在整體使用時才能注明注冊標記 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等,而組合商標注冊只需要組合其中任意兩種以上因素就可以。如果是組合注冊的商標,那么在實際使用中只使用“圖形+文字”或“圖形+字母”,就會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標志有明顯視覺差異,已經構成了一個新的商標。如在使用時再標注®標記,就會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等相關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標志圖形的,視為新商標的形成,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否則就構成商標使用不當,嚴重的話可能會被注銷商標或遭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認為,如果不是只考慮經濟情況,按照長遠發展的眼光來看,商家應盡量分開進行商標注冊。因為分別注冊過的商標都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護,在進行組合使用時屬于多個商標的疊加,不用進行新商標的申請。
分開注冊的成功率明顯要高于組合商標注冊,因為商標組合注冊中因素較為復雜,容易出現近似商標,只要組合商標中的一方被否定,整個商標都會被判出局。分開注冊商標被駁回的幾率小于組合注冊的,而且分開商標注冊成功的話,商標使用的靈活性更強,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這是組合商標所不具備的特點。